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例观察之二
中国纪检监察报 04-26 11:57

对顶风违纪者所在部门和单位党委、纪委问责

案例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司法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昭阳区司法局违规购买和使用79.84万元的公务用车8辆,以“值班费、过节费、下乡费”等名义违规发放津补贴41.64万元……2015年2月,昭阳区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唐勇被撤销党政职务,局党委副书记周世德、副局长洪月仙、副局长李文建分别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党政职务,局纪委书记李春玲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职务,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汪海鹰和局纪委委员林吉奎分别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二:广东电网公司佛山顺德供电局党委书记潘湛荣、纪委书记左婧因下属单位公款旅游等问题受到责任追究

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佛山顺德供电局所属单位工会分会发生公款组织员工外出旅游、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佛山顺德供电局党委书记、副局长潘湛荣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佛山顺德供电局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局长左婧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本应是以身作则的领导者,缘何变成违纪的主导者?本应是一身正气的执纪者,缘何变成沆瀣一气的庇护者?自身都硬不起来,又何来担当可言!说到底,根子就在从严治党没有落实到位,责任和压力没有传导到位,其结果必然“瘫”、“乱”、“虚”、“软”。长此以往,党员干部可能心存侥幸,对纪律浑然不觉,根本不把纪律当回事,视纪律如无物。

而很多案例表明,党员干部往往是从“破纪”开始,进而“破法”。有的被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在忏悔中说,“要是在刚开始犯错误的时候,有谁能够及时提醒一下,我也不会走到今天”;“哪怕是早一点给我纪律处分,我也会内心充满感激”。这些悔恨交加的话,虽然有为自己开脱的意味,但也从另一个方面表明,扛起责任、管住纪律,意义不仅在于形成违纪必究的“震慑常在”,更在于实现惩前毖后的“治病救人”。“严肃纪律就是治本”,只要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就能够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病树”必将减少。

认识决定行动,行动就要具体。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作出部署,“要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列入纪律审查重点,作为纪律处分的重要内容,对顶风违纪者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党委、纪委进行问责”,现在仍有一些党委、纪委等待观望,“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早跟上早主动!“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是套话,更不是念一念稿子就完事的,而是要硬碰硬地落到实处。别忘了,出了事,要追责!(记者 陈治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