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中的“党员领导干部”主要指哪些人?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客户端 11-17 20:00

  主持人:《条例》中有17处提及了“党员领导干部”,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条例》通篇是对所有党员的纪律的要求,那么,这17处写到“党员领导干部”的是对领导干部特定主体规定的条文?

  张书记:分则中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条文说明这一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对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