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买人情的代价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房管所原所长梅红星公款送节礼被查处
●案情通报
今年7月3日,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纪委在“守纪律、讲规矩,做‘四有’干部主题教育廉政巡讲”中,通报了一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2014年春节前夕,区住建局房地产管理所所长梅红星用公款购买超市购物卡给区相关业务单位人员送节礼,其行为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住建局党工委经研究决定,给予梅红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房管所。此外,除将相关人员收受的超市购物卡全部收缴,区纪委还在一定范围内对他们进行了通报批评。
●事件回顾
溧水区房地产管理所主要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屋白蚁防治、房产测绘等工作,业务涉及面广,工作量非常大。2013年2月,梅红星以该所党支部书记身份主持房管所工作。在其主持房管所工作期间,该所工作成绩突出,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得到上级领导和群众的普遍认可。2014年1月,梅红星被正式任命为房管所所长、党支部书记。由于自己刚刚履新,梅红星认为今后的工作要再上一个台阶,还有许多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大力协助。因此,2014年春节前夕,经梅红星授意,房管所房地产中介管理科等三个科室自行购买了总价值8.6万元的超市购物卡,送给了多个在业务上帮助过房管所的相关部门,算是“感谢费”,并由梅签字同意报销。
●查处经过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2014年4月14日,区纪委在网络上发现了一条舆情,反映溧水区房地产管理所所长梅红星在主持房管所工作期间,利用公款乱开支的问题。在看到这条舆情后,区纪委领导高度重视,经过认真分析研判,发现该舆情中存在“四风”问题线索,且时间、情节等细节都比较明确。经研究,区纪委立即成立调查组,于发现舆情的当天下午,对梅红星从2013年2月主持房管所工作到2014年1月份正式任房管所所长期间财务开支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组兵分两路,一组人员及时查阅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房管所财务明细账,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另一组人员约谈所长梅红星以及相关人员。
调查发现,2014年春节前夕,为向房管所对口业务部门表示感谢,区房管所的三个业务科室到苏果超市购买了七笔总价值8.6万元的超市购物卡,并在苏果超市开具了正规的税务发票。为了使报销不显眼,购买的超市购物卡费用在相应的部门账上列支,未在房管所账上支出。
经区纪委调查认定,网络舆情反映情况属实,而且属于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必须进行查处!
在调查阶段,一些同志也表现出了对此事的不理解。“我们单位之所以取得今天这样的成绩,真的靠各部门的大力支持,送张超市购物卡也是我们的一点心意,况且所长也没有放进自己的口袋,还不是为了所里的工作嘛!”一位所里同志这样向区纪委的同志求情。
“我当时也想,在今后工作中,希望能继续得到各部门的支持。处分我不要紧,能不能不通报处理那些收卡的同志,今后还要人家支持我们的工作呢!因为我的原因,使他们受到通报,我真的没办法面对他们。”梅红星懊恼地说。
调查组的同志严肃表示:“党的基层形象好不好,作风正不正,都体现在基层干部身上。对于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干部,必须严肃处理,才能给群众一个交代。”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2014年4月25日,经该区住建局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区房管所所长梅红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房管所。区纪委将相关人员收受的购物卡予以收缴,并在一定范围内对其进行通报。(溧纪)
●案例点评
执行纪律岂能留“后门”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决不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能走形式、搞变通。
无论找什么样的借口,打着什么样的幌子,不管是所谓的“感谢费”,还是“辛苦费”,即使不进个人腰包,究其本质还是“四风”问题,是为了所在的小团体利益。不想办法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而把公款送礼作为提升工作水平的一个途径,还美其名曰“感谢”对口单位的支持,从根本上讲是没有认识到“四风”的危害性。这样做无非是花集体的钱替小团体买人情、谋利益,这种搞变通的做法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格格不入。常言道,“针眼大的窟窿能透斗大的风”,对“四风”问题,我们绝不能等闲视之。
因此,在作风建设中,干部思想上应该多一些“从善如登,从恶如崩”的自觉,行动上多一些“不破楼兰终不还”的笃行。在执行纪律和规定上,绝不能留“后门”、搞“例外”,要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那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的行为,要坚决查处、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营造“知止”的氛围。(作者董浩 系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