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访谈】马森述:行使权力慎之又慎,自我约束严之又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客户端 03-24 10:30

主持人:监察法对监察机关行使权力有哪些要求?

马森述:监察法设专章规定了监察程序,明确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方式和步骤,目的是为了监督和约束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的行使,确保监察机关正确、及时、有序、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监察法第五章规定了受理举报、线索处置、初核、立案调查和移送起诉等环节的程序要求,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内部工作机制。要求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调查要出示证件,由二人以上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主持人:有权必受监督,用权不可任性。怎样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马森述:如何监督监察委员会,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此也高度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提出明确要求,反复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督无禁区,任何权力都要受到监督,指出纪检监察队伍责任很重,是监督别人的,更要受到严格的监督;监督是为了支撑信任。要求监察机关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防止出现“灯下黑”。

在合署办公体制下,第一位的监督是党委监督。各级党委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本身就包含教育管理和监督。纪委监委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就要加强对纪委监委的管理和监督。

监察法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在第七章从两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规定了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二是规定了内部监督制度。

关于人大监督。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这些规定,既考虑了监委工作的特殊性,也考虑了人大监督的实效性,能够实现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有效监督。

关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审查后,可以退回补充调查,可以作出起诉或者不予起诉的决定,体现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制约。

关于自我监督。打铁必须自身硬。监察法从第55条到61条规定了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一是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二是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三是办理监察事项回避制度;四是离岗离职从业限制制度;五是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制度;六是案件处置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等。

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对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各级监察委员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必须依法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监察法第54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人民群众可以依法通过检举控告、申诉等方式监督。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制定监察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情和国情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的专责机关,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履行反腐败职责,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以及全国人民对纪检监察系统的信任和重托。我们一定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行使权力慎之又慎,自我约束严之又严,不断增强本领,练就绝世武功,切实履职尽责,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确保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