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路军120师纪律建设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客户端 09-04 13:21

1937年8月25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的命令》。根据这一命令,红二方面军,陕北红二十七军、二十八军,独立第一师、第二师,赤水警卫营等部队,集中改编为八路军一二〇师,贺龙为师长,萧克为副师长,周士第为参谋长,关向应为政训处主任(1937年10月改任师政委),甘泗淇为副主任。

1938年至1939年间,一二○师相继下发训令,颁布条例,从加强监督、严厉惩办和规范供给工作等方面着手,防范和治理贪污浪费。一二○师下发的训令主要是《关于建立经济审查委员会的训令》和《关于建立严格的供给制度的训令》。颁布的条例主要是《经济审查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以及《惩办贪污条例》。

一二○师的《经济审查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将经济审查分为一般审查、特殊审查、非常审查。一般审查每月一次,于月终各部报销起即行开始工作,严格审查各部经济以及属于经济的一切收支情形;特殊审查于每一特殊收入或开支结束时进行之;非常审查在某些工作过程中发现经济上的非常状态时随时召集审查之。经审查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审查委员会得提出意见报告同级或高级首长决定处分之:1.确有贪污行为或企图者。2.具有变相的贪污行为或企图者。3.因浪费公款致公家受损失者。4.擅拨公款攫取私人利益者。5.收入不正当在群众中造成极大不良影响者。6.玩忽业务致公家受损失者。7.暗留公款隐瞒不报者。

与《经济审查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相配套的,是同时下发的《惩办贪污条例》。一二○师的《惩办贪污条例》虽然篇幅不长,但非常明确,也异常严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贪污论:1.经证实确有贪污企图致使公家受到损失者。2.占用公款营谋私利者。3.擅将公物变卖中饱者。4.利用抗日工作图谋不应得的金钱与物质者。5.假团体或群众要求而滥行支付致使公家受到损失者。唆使他人贪污者以正犯论。如有贪污行为并企图逃跑者,得依情节加等处分。

对贪污浪费现象的严格防范和严厉惩治,保证了有限的经费、物资最大限度地用于保障部队作战和生活的必需。(整理自《党史博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