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说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关于打击腐败和资产追回的第一项全球法律文书,为世界性的反腐败斗争及国际反腐败合作提供国际法依据与保证。
2000年12月,联合国大会决定制定专门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就《公约》谈判成立“特设委员会”。从2002年1月至2003年10月,包括中国在内的107个国家及28个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代表经过7轮谈判,完成了《公约》谈判工作。2003年10月31日,《公约》经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2005年12月14日,《公约》正式生效。目前,《公约》共有186个缔约国。
2003年12月10日,我国签署《公约》。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约》。2006年1月13日,我国递交批准书。《公约》于2006年2月12日对我国生效,并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区。
《公约》首次在国际层面建立了反腐败5大机制,即预防机制、刑事定罪与执法机制、国际司法与执法合作机制、资产追回机制和履约监督机制,奠定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受到国际社会高度重视。
除序言外,《公约》包括总则、预防措施、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和最后条款等内容,共8章71条。秘书处设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
历届缔约国会议概况
根据《公约》规定,联合国秘书长应在《公约》生效后一年内召开缔约国会议,负责审议《公约》执行情况,此后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迄今已举行7届。
★第一届缔约国会议
2006年12月10日至14日,约旦首都安曼,通过8项决议
审议通过缔约国会议议事规则,决定设立技术援助和资产追回两个临时性政府间工作组,设立政府间专家工作组以研究建立履约审议机制问题,要求秘书处制定关于《公约》实施情况的自评清单以收集履约信息。
★第二届缔约国会议
2008年1月28日至2月1日,印度尼西亚杜阿岛,通过5项决议
会议讨论了履约监督、技术援助、资产追回等议题。发展中国家强调技术援助的重要性, 主张加强资产追回合作;西方国家更关注建立履约审议机制和预防腐败问题。
★第三届缔约国会议
2009年11月9日至13日,卡塔尔首都多哈,通过4项决议
会议决定建立履约审议机制,并自2010年开始运行。
★第四届缔约国会议
2011年10月24日至28日,摩洛哥马拉喀什,通过6项决议
与会代表就如何预防腐败、追回被腐败分子带到境外的资产以及技术援助等问题展开讨论。我国代表团强调,《公约》的权威应该得到维护,要坚持《公约》的主渠道地位,促进履约审议机制健康发展。呼吁各国本着打击腐败的共同政治意愿,切实履行《公约》义务,扩大国际合作,有效惩治腐败犯罪。
★第五届缔约国会议
2013年11月25日至29日,巴拿马首都巴拿马城,通过6项决议
中国代表团强调以下主张:一是增强政治互信和合作意识,就各自关切的问题充分沟通,尽最大诚意克服障碍,共同推进合作;二是将合作意愿落实到个案中,探索切实有效的合作路径和方式;三是简化程序和证据要求,加强各国执法机关的联系,开展调查合作。中方愿为增进反腐败国际合作、促进履约审议机制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六届缔约国会议
2015年11月2日至6日,俄罗斯圣彼得堡,通过10项决议
决定启动第二周期履约审议,由履约审议组对第一周期履约审议积累的经验、做法和挑战等进行评估,并根据《公约》实施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向第七届缔约国会议提交建议和结论。
★第七届缔约国会议
2017年11月6日至10日,奥地利首都维也纳,通过7项决议
中央纪委高级代表团出席,并向国际社会积极宣介党的十九大情况,经联合国全球网络直播,收到良好反响。会议讨论了履约审议、资产追回、国际合作、预防腐败等议题。
缔约国会议下设工作组
履约审议组
主要讨论《公约》履约情况和履约审议机制相关问题,并抽签确定本年度审议国,在间隙向非政府组织进行吹风。已召开8次会议。
资产追回工作组
就《公约》资产追回条款的实施问题进行讨论,推动缔约国采取实质性措施,在资产追回方面加强合作。各国在积累和分享资产追回的有关经验、加强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之间的联系和信任等方面达成了若干共识。已召开11次会议。
预防腐败工作组
旨在协助缔约国会议发展和积累预防腐败经验,促进缔约国交流信息和经验,帮助收集和推广实践经验,鼓励所有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各部门在预防腐败方面进行合作。已召开8次会议。
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
政府间专家组
就引渡、刑事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反腐败国际合作方式进行讨论,促进《公约》相关条款实施及缔约国间的经验交流,加强缔约国间的信任与合作。已召开6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