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奖惩条例》,赏罚分明 纪律始振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客户端 08-26 07:35

《粟裕战争回忆录》里记载“车桥战役前,政治动员工作做得很充分,召开了各种形式的动员会,颁布了战时奖惩条例,组织了突击队、突击组,互相提出战斗竞赛。

有功者奖,有过者惩,赏罚分明,纪律始振。车桥战役结束后,新四军一师严格执行“车桥战斗奖惩条例”,在口头上(个别的、会议上的)、文字上(战斗报特出‘车桥战斗特刊’四期)给表现好的同志以奖励和表扬,给表现差的同志以揭发和制裁。

奖惩方面:凡一贯战斗表现英勇,在此次战斗中,对解决某一碉堡有特殊贡献,或起某一程度内的决定作用者,除以“车桥战斗英雄”的光荣称号,给予奖励,造成部队中对这称号的至高荣誉感,号召全体同志向英雄学习。其遴选方式,是先由各连支部大会讨论,军人大会进行民主推选,再由政治处根据上述条件,实行甄别,手续极为慎重。最后决定称为车桥战斗英雄者,为:李文清、陈福田、沈书余、顾德民、曹鸿宾、宋飞、朱长明、巢东生等八个同志(后二人牺牲)。

凡在此次战斗中,行动上有某一特殊表现,堪为表率者,给以各种“模范”称号。如:“执行命令的模范”,“机动灵活的模范”,“后勤工作的模范”,“友爱团结的模范”,“不发洋财的模范”……等。同样经各连军人大会民主推举,及政治处审查决定,在全团军人大会上公布,计有四十八个同志,(内有牺牲者四个)。

惩处方面:(1)凡排以上干部,在此次战斗中,犯有错误者,行政上或撤职或免职,党内亦依情节轻重,分别给以党纪制裁。如四连副畏缩不前,没有完成任务,且发洋财,轻伤下火线,因而影响战斗,给以最后警告。五连长,使用兵力过多,致部队遭受可以避免的损失,影响任务没有完成;五连副,乱报情况,动摇军心,擅撤部队,且缺牺牲决心,以砖夹击战士令“冲”,自己则俯首伏地,未敢前进;五连之牺牲同志,未曾拖下,两人亦应负责,各给以严重警告。二连二排长,奉命搜索,乘机大发洋财,影响部队,给以警告处分。

(2)凡班级干部及战士,战斗中动摇恐慌,造谣惑众,没有完成任务及发洋财影响战斗者,党内均以处分,同样公布于全团军人大会上。情节较轻者,则由各连自行处理之。

部队离开车桥到达凤谷村时,即迅速调查登记所有缴获胜利品,严格实行胜利品交公分配的办法。交公后,由政治处统一分配给车桥战斗英雄、模范同志、负伤同志,对于发洋财的同志,除严格督促交公外,影响战斗的并进行处分。变卖胜利品已用了钱的,必要时并行照扣津贴赔还。(摘自《粟裕战争回忆录》,时任新四军一师七团政治处主任蒋新生《车桥战斗政治工作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