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结构不理想,多为缺乏影响力和典型性的案件
“目前,赌博、嫖娼、违法用地、违反计生政策四类案件占比虽有所下降,但依然达50%以上,对基层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等查处力度还不够。”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各地通报的案件数明显增加,但案件结构却并不理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纪委书记徐明就指出了这样的问题。存在类似结构性问题的地方并不在少数。如四川省会东县纪委书记龙仕江也指出,经济类、失职渎职类案件比例仍然不高,乡镇纪委办案中计生案件或司法机关查办的赌博等案件仍占较大比例,办案重点不突出、惩戒震慑效果不够好,群众不甚满意。科级以上干部少,典型案件少,这种结构性问题带来的结果就是案件数上去了,但影响力不够,对掌握一定实权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各乡镇、部门一把手不能形成有力震慑。
线索可查性低,成案率低
尽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拓宽案件线索渠道方面一直都在努力,多数地方信访举报较过去有所增加,但成案率却并不高。要么一些地方受文化、地域等因素影响,对党员违纪信息不肯主动汇报,存在“护短”心理;群众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不愿或不敢举报。要么一到换届选举的时候,各种打击报复、泄私愤的信访件就增多。福建省南靖县纪委书记曾勇平坦言,从受理的信访举报情况看,有半数以上的信访件因无具体线索和实质性内容,不具有可查性。初核的信访件中,转立案所占比例较少,初核成案率不高。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纪委也表示,最近几年查办的案件中由于信访举报而成案的只占案件总数的15%左右。
外围调查手段有限,处理存在偏轻情况
取证不足,有办案手段不先进的原因,也有办案人员观念的问题。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纪委书记徐大聪表示,办案过程中对口供自述过于依赖,外围调查手段匮乏,尤其是面对非中共党员、非行政监察对象的案件知情人、涉案人员时,纪委缺乏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还有纪委书记指出,基层纪委在办案过程中总是先想着如何快速突破,在程序手续方面有时会有缺陷。江苏省仪征市纪委书记杨斌更进一步指出:“一些案件定性不十分准确,引用党纪条规不够恰当,适用兜底条款较多,处理存在偏轻等问题;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案件,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在上述情况下,实现深挖细查、办成铁案目标之难可想而知。
剖析不深入,警示作用不够,查办案件治本功能有待加强
江西省万载县纪委书记李雪梅直言,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在结案时只注重撰写案件调查报告,往往忽视案件剖析报告,或者剖析不深入,不去查找体制机制上存在的漏洞,严重影响了办案效果,也没有起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此现象在县级普遍存在。还有的县纪委书记承认,目前对案件查办的公开力度还是不够,有的案件公开了,有的案件不公开,透明度不高,震慑作用小,特别是一些地方仍认为案件查办是负面新闻,不予曝光,查办案件应有的社会效应并未形成。(康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