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两部党内法规 高校自当“高标准”
中国纪检监察报 12-05 08:55

新闻背景

近日,教育部党组通报了几起高校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典型案件。11月24日,教育部党组研究决定,对中国传媒大学党委书记陈文申、校长苏志武等8名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通报,按照程序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12月1日,教育部党组召开视频会议,对近期查处的中央音乐学院党委常委、院长王次炤为其女违规操办婚宴,北京邮电大学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刘亚和国际商学院原院长汤谷良违规兼职取酬等问题进行通报。


□对话人 中国监察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马怀德

□记者 贾亮

记者:马教授您好,作为中国监察学会副会长和高校领导,您长期关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新修订的两部党内法规,请您谈一下高校开展学习教育的意义和需要把握的重点。

马怀德:高等学校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的重要职责,应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修订《准则》和《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准则》和《条例》的修订颁布为契机,切实把党的纪律挺起来、严起来,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一句话,学习两部党内法规,高校自当“高标准”,即遵从理想信念宗旨的“高标准”,守住纪律“底线”,为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奠定坚实的政治基础。

两部党内法规的学习贯彻,应当有机融入高校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之中,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障党的委员会在学校的领导核心地位,将强化纪律建设要求深入落实到教育行业特征明显、教育资源集中、廉政风险集中的招生录取、财务管理、科研经费、校办企业、学术诚信、基建项目和物资采购等重点领域中,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记者:高校是思想活跃、理论交锋、价值多元的场所,这是高校的特征,然而一些师生虽然身为党员,却置党的纪律和规矩于不顾,经常公开发表各种奇谈怪论,请问您怎么看待这一现象?

马怀德:这一现象在不同高校都或多或少存在,高校领导必须警觉起来,牢牢把握党的领导权,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到高校意识形态工作中。高校知识分子集中,党员数量集中,是意识形态领域的前沿阵地,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保障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顺利实现和保障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意义尤为关键。

新修订的《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中明确规定,通过网络、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发布、传播违反政治纪律内容的,是违反党纪的行为。这一“底线”要求必须进一步严肃高校尤其是相关意识形态工作领域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严肃课堂教学纪律,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宣传思想阵地管理和校园网络安全管理,依照规定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及时制止,敢于处理、严肃处理。同时,在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上敢于发声、善于发声,积极引导社会舆论,主动传播和传递社会正能量,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记者:高校财经资产领域的违纪违法现象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袁贵仁同志也提出要“深入开展一次财经纪律大检查”,请问您如何理解这一要求?

马怀德:近年来,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域、招生、图书采购、科研经费管理领域案件频发,成为比较集中的廉政风险点。必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将严明党的廉洁纪律落实到高校资产和财经管理中。

关于这些领域的管理,新修订的《条例》第九十四条、九十五条明确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的,都属违纪行为。对照这一“底线”要求,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及教育部、财政部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深入开展科研政策培训和科研诚信教育,不断提高科研经费管理人员、科研人员法纪意识和对科研经费公共属性的认识。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严肃处理弄虚作假、截留、挤占科研经费等违纪违法行为。

记者: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落马高校领导,招生和基建似乎是最难迈过的两个腐败陷阱,请问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对遏制这些现象有何作用?

马怀德:近年来,教育部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陆续开展了对基建工程领域、高考“点招”、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等专项治理,取得良好成效。但个别违规问题仍时有发生,见诸报端,影响教育形象和教育声誉。

《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等活动。这是在本次《条例》中新增加的违纪行为表现形式。早在2010年,教育部就出台了《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教育部直属单位,包括高校的领导干部,不得以打招呼、说情、暗示等方式,干预直属单位和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标、建设等各环节。将一些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和工作要求上升为全党纪律要求,也体现了对基建工程管理更加严格的思路。

《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二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将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试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认定为违纪行为,要给予党纪处分。首次将招生考试违规行为作为违反党纪的行为,意味着对高校考试招生更为严格的要求。对应这一新要求,高校应更加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紧紧抓住考试招生关键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措施,强化招生章程相关文件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廉洁性审查;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对各种考试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