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如何界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客户端 11-17 20:00

  主持人:《条例》的第83条和第84条,提到一点也是比较受人关注的,收受、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对于这个“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定义应该是什么?我们知道,比如说在东部的发达地区和中西部的不发达地区,这个“正常的礼尚往来”标准可能是不一样的,这个标准能不能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

  张书记: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问题确实比较突出,这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关系,也是产生腐败行为的温床,确实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纯属礼尚往来,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也要视情况予以处理。这个“情况”就是“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

  所谓“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第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就要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