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集团原董事长杨长恒等人严重违纪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案
中国纪检监察报 05-25 10:18

(一)基本案情

经查,2007年5月至6月,中冶集团时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杨长恒,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沈鹤庭,副总经理黄丹,发展改革部部长李鹏程等人,依据现场考察情况及民营企业唐山恒通提供数据资料,启动与唐山恒通的合作。6月5日,杨长恒授权黄丹代表中冶集团与唐山恒通签订《战略重组框架协议》。

2007年7月26日,在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已提示唐山恒通有巨大法律和财务风险等情况下,杨长恒主持召开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将审议与唐山恒通合作有关议案改为情况通报,未经正式审议表决,即同意中冶集团和唐山恒通的合作。会上李鹏程的汇报及沈鹤庭、黄丹的会议发言均未如实陈述法律、财务尽职调查提示的重大风险。

2007年7月31日,杨长恒、沈鹤庭违反规定,在未经董事会授权或决议、目标资产未经评估的情况下,超越权限,批准出资3亿元购买唐山恒通所属公司存在严重产权瑕疵的设备、厂房及土地。合同签订当日,中冶集团违反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在资产尚未交割的情况下,由时任总会计师李世钰等人签批先行支付全部合同款。

2007年8月10日,杨长恒违反规定,在未经董事会决议、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擅自代表中冶集团与唐山恒通签署《合作协议书》。8月13日,由李鹏程组织撰写、杨长恒修改签发,向国资委报送不实报告。该报告未采纳已形成的法律、财务尽职调查和审计报告的数据,无视法律和财务风险,仍采用前期唐山恒通提供的数据,未如实反映唐山恒通财务及运营情况。

2007年9月,沈鹤庭在未经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违规授权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张哲英与唐山恒通签订出资协议书。11月2日,同样在未经董事会决议且资产评估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沈鹤庭擅自与唐山恒通签订《〈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扩大合作规模,改变合作条件。

2007年11月9日,新任中冶集团党委书记、副董事长王为民作为召集人,主持召开中冶集团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关于重组唐山恒通集团的议案》。在该议案未经战略委员会、资产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先行专题研究,决策程序严重违规,议题材料严重缺失的情况下,盲目、草率决策,一致通过并作出并购重组唐山恒通的决议,对决议之前的一系列违规操作未予以制止和纠正。知悉风险并出席会议的王为民、沈鹤庭,在会议中未作充分风险提示。出席会议的6位董事在表决及代为表决时,未对决策程序、材料的完整齐备进行审慎审查。该决策直接导致后续巨额亏损。

经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研究,国资委党委决定:杨长恒、王为民、沈鹤庭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对中冶集团违规决策并购重组唐山恒通造成的巨大资产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由有关中央企业按程序给予相应行政处理。李世钰、李鹏程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对中冶集团违规决策并购重组唐山恒通造成的巨大资产损失负直接责任,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按程序给予相应行政处理。参与董事会决策的其他董事吴凤山、韩长林、蒋龙生、文克勤、范英俊、林锦珍,未履行、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纪律,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另,黄丹、张哲英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暴露出的问题及教训

一是党的领导弱化,重大决策党委“失声”。中冶集团长期以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党委会在企业并购重组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上,职权不清晰,说不上话、插不上手、把不了关,党的领导作用无从谈起、难以发挥。

二是破坏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沦为“稻草人”。作为早期推行规范董事会试点的中央企业,中冶集团针对依法依规决策、科学决策、防控经营风险等,制定了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规则以及资产评估、投资管理等一系列决策制度,但公司主要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带头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明文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外部董事没有发挥作用,不正确履职。从立项到签约、付款一路违规,使制度成为摆设,彻底沦为“稻草人”。

三是监督制约缺失,一把手权力失控。杨长恒、王为民、沈鹤庭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集体决策、擅自作为,违反程序、违规决策的行为比比皆是;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失灵,对一把手滥用权力等行为没有有效制止、纠正,导致权力失控、行为失范。

四是责任意识淡薄,担当精神匮乏。在并购唐山恒通的决策、执行整个过程中,中冶集团从公司主要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具体工作人员,都没有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作为己任,不及时提示、不如实反映项目风险,正是这一层层的不负责任、一步步的随意轻率、一个个的毫不担当,才导致国有资产的巨额损失,是不尽职、不担当的典型。(国资纪)